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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美韩输华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

2010-11-30 16:16

商务部11月30日公告称,今日起将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四年。

商务部经调查后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并对中国国内产业再度造成损害。

公告还称,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来自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2009年11月29日,应部分国内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对来自欧、美、韩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来自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执行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