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就《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其中规定进口乳品应有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生乳。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称乳品包括生乳和乳制品。
按照该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