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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关税优惠如何“利用最大化”

2011-03-04 11:07

区域性关税优惠正成为我国出口产品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进出口企业对区域优惠措施的利用,降低了客户的进口成本,使产品能够以更具优势的价格拓展传统客户市场,赢得了新的经济贸易增长点。与时同时,优惠原产地证书在利用方面仍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优惠原产地证书利用比例偏小,利用不均衡。2010年,全国进出口29727.6亿美元,自贸区的进出口总额约占24%。同期,全国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不到300亿美元,签证金额不到自贸区贸易总额的10%。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利用率与普惠制相比还较低,据初步统计,我国出口到普惠制给惠国的金额大约是出口到自贸区的3倍,但普惠制证书签证金额是自贸区证书的14倍。据相关统计,虽然产地证注册企业在逐年增加,但尚不到进出口备案企业总数的一半,各出口企业对各协定成员国的优惠政策利用程度不一,企业申领原产地证的商品单一,利用不充分等问题突出。某些产品、某些证书在一些地区甚至未实现零的突破。

其次,原产地规则的不统一造成原产地标准核查难度加大。目前我国各个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中对含有进口成分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非常复杂,如采用加工标准、百分比标准,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等原产地累计制度,此外,还有直运规则的差异。这些情况造成对产品原产地的核准具有相当的难度。

第三,对进出口企业缺少专业性和操作性强的培训,特别是针对某国或某产品有针对性的培训不多。很多出口企业前期准备不足,及至交货时应客户要求才被动地申领,错失与客户共享优惠的良机。同时,进口企业向国外生产商索要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意识不强,或在货物出口后没有利用补发证书获取关税优惠,我国进出口企业直接或间接享受优惠的情况不尽人意。

第四,目前我国未从法律层面明确签证主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贸促会均可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缺乏统一的签证标准和程序。由于普惠制已实施30多年,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签证操作程序,一些普惠制式的填制习惯和产地核查思维会被带入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操作程序未得到严格执行,严重的甚至导致受到国外成员国的质疑。

要提高区域关税优惠利用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要对签证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所辖地区产品结构布局、了解签证产品特点,原材料构成、原材料来源,熟悉实地调查的流程和技巧,掌握进口成分的计算方法,不断提高对企业的评估和指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的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特别要让进出口各环节相关部门了解优惠原产地政策动向。加强地方进出口主导产品针对性研究,助推有效利用。还要加大产地证申领员培训力度,提高资质准入门槛,克服申报随意性,控制差错率,提高享受关税优惠的产品和企业涉及面。

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出口商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符合原产地规则而进入目标市场,也有助于节省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避免各国将其作为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如近年来,美国与新加坡、智利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区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除汽车以外,其他产品几乎一样。欧盟近年来也积极推动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一致。随着自贸区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和应对,我国也应在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统一方面下工夫,想对策。

在优惠原产地规则暂未统一的情况下,签证机构要指导各进出口企业熟悉相关优惠原产地规则,正确理解原产地要求,采购原料,过程控制时顺应原产地规则要求,并根据关税优惠幅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提前准备。

要探索签证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海关等关税优惠实施部门沟通的新路子,尽快实现电子联网核查,形成进口国海关与出口方签证机构之间原产地核查的畅通渠道。

随意申领、重复申领甚至虚假申领产地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了我国对外形象,阻碍了我国自贸区发展进程,也影响了关税优惠的实施,为此,要加大产品原产地调查力度,加大对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规范申报行为、如期享受各项关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