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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度令人满意

2012-01-18 14:12

       在谈论如何秉持公义之前,我想先谈谈昃臣道旧最高法院大楼。这座大楼坐落于填海区,是依照1895年填海工程计划而兴建的。大楼供立法会使用几达26年后,最近已交回司法机构,这正合时宜。       大楼将成为终审法院新址,据悉新址可望于约3年后投入服务。届时,大楼除了可为终审法院聆讯提供更宽敞及高效能的法庭外,我期望复修后的大楼可重现昔日风貌,部分设施亦可开放予公众观赏。毕竟,这座建筑物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及色彩,是属于社会大衆的。       这座历史建筑物在此时交回司法机构也别具意义:6日后(即1月15日),便是这座香港法院大楼正式落成啓用100周年的日子。1912年1月15日,出席啓用仪式的人士当中有香港总督卢吉爵士,亦有首席按察司皮葛爵士。       当年,在场还有Abdullah Bin Suffiad先生,他是首席按察司的书记。他的曾孙石辉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正坐在我后面。想Suffiad老先生得见法律得以传承,定必引以为荣。       卢吉爵士早于法院大楼啓用当日致辞时,预示普通法在本港延续传承:     「……纵使其他建筑物不复存在,我们的法院仍将屹立不倒。牢固于基石之上,风吹不动。正如这座大楼所标志着的公义精神一样,尽管日换星移,仍将巍然矗立……往后的首席按察司于此主持聆讯……定会无惧无偏。时代转移,始于今日。各国的宪法或时有变化,世界的版图或时有变更,然而,于未来悠长岁月,这座蒙上双眼,手持天平的公义之像,将年年月月矗立于法院门廊之上,不受世事沧桑变幻所影响;庭院之内,亦将日复一日施行公义,不偏不倚,不懈不休。」公义精神继续延展       这座庄严的建筑物所彰显的公义精神,以及我刚才引述有关法院角色的表述,一如既往,于本港社会历久长存不变,我相信日后定必继续延展下去。有关司法独立、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和保留普通法的理念,分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宪制文书第2、4、6及8条明文规定。      去年,我提及秉持公义的要素之一,是纠纷能得当而公正地提交法院解决。当中重点当然在于「公义」二字:即理应得到公平对待者,皆获得公平对待。      市民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寻求公道时,如未能获得恰当的待遇,则难言秉持公义。关于这方面的提述,在《基本法》多处可见,第35条更就此述明。近年,社会上关于寻求公道的讨论日渐增多。司法机构认为,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许多优良元素,而且基础稳固,令人自豪,但是,我们仍须不断努力,改善每一个市民寻求公道的渠道。       要探讨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着手:政府、法院及法律界。        在政府而言,提供法律援助或许是帮助市民寻求公道的最实际方式。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固然令更多人受惠,但同时大家亦须明白公共资源是有限的。       其次,法院亦可在多方面协助诉讼人。例如:法庭程序往往过于繁复,简化这些程序有助诉讼人得以更便捷地解决纠纷。法庭程序之目的在于有效而迅速地解决纠纷,这本是寻求公道的基本要素。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踏入第3年,并逐渐改变了在香港进行民事诉讼的模式。整体而言,我满意目前的进度;可以肯定的说,改革正朝着正确方向推进。更重要的是,我深信法律界人士,包括大律师和律师,最终都会理解改革的内容,以及他们为秉持公义而应肩负的责任。在让诉讼人得以切实寻求公道而言,可谓踏出了一大步。       秉持公义的主要人物当中还有法官。去年,我提及数位法官将于未来一年左右退休。我们现正进行招聘工作,以填补现有或将会产生的职位空缺。我深信我们定能维持至高的专业水平,不负公众对司法机构的期望。       最后,让我谈谈法律界人士在寻求公道方面所担当的角色。我刚才谈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时,已提及他们。法律界人士过往多年的努力已证明他们非常认同应为有需要人士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理念。当中尤以香港律师会为然,他们现正推行「公益法律服务」计划以促进律师回馈社会。曾参与此计划的律师都值得表扬,我谨此向他们公开致谢。正如我的前任人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所期盼一样,我亦期望在未来数年义务法律服务能更趋普及。      同时,司法机构正与政府当局紧密合作,协助政府当局筹备专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而设的服务。「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正在研究此事。律师和大律师固然在原则上支持提供此等服务,但细节仍有待商讨落实。我有信心日后定会取得进展。公平对待的重要性       我刚才已略为提及,理应得到公平对待者,皆获得公平对待的重要性。由于司法机构的资源有限(这也是所有机构均面对的情况),我们必须继续力求改善。我在此特别谈谈两个范畴。       第一,我想先说各项反歧视条例下的申索,包括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提出的申索。制定这些社会法例旨在保障个人在社会上不受歧视。司法机构于2011年9月发出谘询文件,征询有关各方对改善建议的意见。有关建议之目的是就上述申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提高成本效益和精简步骤。我们现正整理各方的回应。       第二,我认为时至今日,我们实应认真考虑取消民事上诉案的当事人单凭诉讼所涉款额(现为100万元)一点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的当然权利。此条文是殖民地时代的产物,在1997年前100多年已经采用,当时香港的终审机关是位于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现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很少,甚至可能没有此项当然的上诉权利。此项权利不但不合时宜,而且还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司法机构和社会实在不容如此浪费。循此途径提交终审法庭的上诉案,其中大部分都毫无理据可言。这些上诉案件更令致其他真正及更具充分理据的上诉未能及早获终审法院处理,而后者往往更属公法范畴的上诉。在适当时候,我会要求修订有关法例,使目前符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2(1)(a)条规定的案件,改为与所有其他案件一样,都须先取得上诉许可,方能提出上诉。我们生活的世界和社会,瞬息万变,经常带来新挑战。我们的普通法,亦正如快将用作终审法院的大楼一样,既源远流长,且日新又新,与时并进,以求取得正确和公正的结果。(以上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1月9日在2012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的中文译本。标题为本网站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