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黄仁龙:司法决定须不偏不倚
2012-01-18 14:13
去年10月我在巴黎出席在历史悠久、雄伟庄严的司法部大楼举行的庆祝《海牙取消认证公约》50周年的会议,并在会上发言。虽然这项公约仍未适用于内地,香港一向采用公约的原则,并使用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超过40年。我藉着那机会,呼吁与会者支持香港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办事处合作,在香港成立地区办事处。秘书长事后来信表示,许多与会者对香港所树立的榜样和所蕴藏的潜力,印象深刻。 这令我反思,从法律、历史、国际及策略层面来看,今日香港在全球如何定位;亦令我深思,当香港特区迈向回归祖国15周年,我们如何绘制更远大的蓝图。很明显,正如所有国际评级机构所确认,持续奉行法治,可确保香港在新宪制秩序下作为中国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竞争力,并可善用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及全球最自由、最具竞争力经济体系的优势,加强本港市民和国际投资者的信心。时刻准备履行职责 普通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宪制秩序下施行普通法,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人诉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终院民事上诉案件2010年第5 - 7号)一案受到考验。去年,终审法院多数裁定,根据普通法,不存在由香港特区法院对外国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采纳的原则立场不同的国家豁免法律原则。 这也是终审法院首次启动《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订下的机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藉此,终审法院确认其宪法责任,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提请释法。 这宗具重大意义案件涉及一些不容易处理的事项,终审法院的判决也并非一致。不过,这却显示本港最高级别的法院时刻充分准备履行职责,以及在没有先例的宪法制度下,切实应用普通法。这些如刚果(金)案的重要判决,在使我们的法制更加充实的同时,亦深化宪法的法理学发展,使其更趋成熟。 在该案判决后,有人对香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情况提出疑问。有些看法,例如认为内地国营企业可以凭借这判决在香港享有绝对豁免权,是基于错误的理解,因为内地国营企业并非外国国家机构。事实上,涉及外地主权国家的香港仲裁个案很少;同时,英、美等司法管辖区已提出或通过遏止有关购买和强制执行发展中国家国债活动的立法。无论如何,有关法律疑问既已厘清,有利各方更好地安排相关的事务。提升仲裁业务潜力 另一方面,从积极的意义来看,2011年肯定是国际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6月1日,除了革新思维的新《仲裁条例》开始实施外,政府亦宣布大幅增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办公地方,以加强该中心进行聆讯的能力。该中心现位于交易广场第2期的办事处会扩充至整个楼层,楼面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比原有面积增加一倍。香港特区政府坚决支持国际仲裁,并以行动证明这份决心。 目前在深圳前海积极推展的计划,进一步提升国际仲裁业务的发展潜力。去年8月,李克强副总理表示支持本港仲裁团体在前海提供服务,我随后率领由法律及仲裁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代表团前往深圳,与深圳当局磋商。此行促使本港与深圳市政府于11月签订《深港法律合作安排》,藉此协调早日落实各项先行先试新措施,有助促进前海的长远发展,并使本港的法律界和仲裁界受益。前海计划包括引用香港法律解决商业纠纷,我们对此寄予厚望。我在此呼吁法律同业,在为这项可能是史无前例的创举作准备时,既要积极进取,又要放眼于大局和长远发展。 调解是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的另一重头,这方面的推动工作一直持续进行。去年11月,我们向立法会提交《调解条例草案》,目的是就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法定框架,以规管保密和证据的可接纳性等重要事宜。《实务指示31》于2010年实施以来,社会人士已更广泛使用调解服务。因此,我们相信现时有迫切需要订立这个法定框架。 评审调解员资格无疑至关重要。不过,各持份者仍未能就建立一套法定制度达成共识。调解专责小组现正积极与多个调解服务提供者合作,制订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本地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的架构。我们希望这个组织可发挥先驱作用,最终能够成立更广泛认受的法定组织。我呼吁各持份者以广大公众利益为前提,支持成立这个评审组织,为香港调解服务的健康发展奠定稳固基础。